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提案工作在履行教代会民主管理、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职能中的作用,推进我校教代会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根据《江苏省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就学校改革发展、内部管理、教学科研、规章制度、工资分配、人事制度、生活福利、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的议案。 第三条 提案工作是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进一步促进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学校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内容;是广泛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实现学校又好又快、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 第四条 提案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以正确的思想理论为指导,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通过提案的处理办结,促进党的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方针的落实。 第五条 提案工作应当注重提高提案质量和提案办理质量,讲究实际效果。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下设的提案工作专门机构。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从当届教代会的代表中推选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主任在当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提案工作委员会实行常任制,任期与教代会届期相同。 第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一)提出和制定提案工作方案和工作计划; (二)依照规定的程序,组织、征集提案; (三)审查提案,提出处理意见,协调和督促承办部门办理提案; (四)向教代会执行委员会或全体会议报告提案情况及提案办理情况; (五)组织优秀提案和先进提案承办单位的评选表彰。 第三章 提案的征集与提出 第八条 提案的征集实行常年制。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在每次教代会召开之前一个月左右的时间发出通知,开展提案的集中征集工作;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随时接收代表提出的提案。 第九条 提案须由一名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两名及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附议并亲笔签名;也可由代表团、专门委员会名义提出。 第十条 提案人在撰写提案时,需用统一印发的提案表格,一事一案,建议具体,书写清楚,一式两份。 第十一条 代表可以对涉及学院改革与发展全局的工作提出具体建议,也可以对教职工普遍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提出意见。提案的内容要符合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且限于学院行政职权范围内可以处理的问题。 第四章 提案的审查处理 第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收到提案后应及时进行分类、整理,对内容相同的提案进行并案处理,原提案人作为共同提案人。在此基础上,本着尊重和维护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保证提案质量的原则,对收到的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予以立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不予立案: (一)同国家宪法和现行法律、法规、政策有抵触的; (二)纯属党、团事务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和学术问题的; (三)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或属于揭发和举报的问题; (四)内容空泛或建议笼统的; (五)不属于本校或教代会职权范围内的问题。 第十三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编号、登记造册,根据情况提交有关校领导或有关会议研究,确定承办部门。 第十四条 经审查不予立案的提案,可根据情况退回或作为意见、建议处理,并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对作为意见、建议处理的提案,由提案工作委员会以适当的方式转送有关部门研究、参考。 第五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五条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应及时交办。重大提案应提交学校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讨论,其他提案按提案内容由主管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相关职能部门处理,并提出办理期限和要求。凡涉及两个及其以上承办部门办理的提案,应确定主办部门和协办部门。 第十六条 提案承办部门收到提案后,要认真研究,指定主管人具体负责落实,并在办理期限内办理完毕。若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完毕的,可适当延期,但须向提案工作委员会说明原因和拟办复日期。 第十七条 涉及两个及其以上部门会同办理的提案,主办部门应主动办理,协办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部门。 第十八条 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案者可通过提案工作委员会向承办部门了解有关提案办理情况,有条件的可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同意,协助或参与提案的办理。 第十九条 提案答复要做到件件有书面复文。提案复文一式二份,先报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合格的复文及时回复提案人并进行公示;不合格复文由承办单位重新办复,并再报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条 对学院建设和发展具有重要参考价值,反映教职工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并且具有较强可行性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应进行重点催办或督办。 第二十一条 对复文的要求: (一)提案提出的问题已经解决的,要将有关情况作比较详细的说明。 (二)对暂时无法解决的问题,要将原因以及采取的措施和拟解决的时间进行说明。 (三)复文要有主要负责人签字和承办部门盖章。 第六章 提案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优秀提案和先进提案承办部门的评选工作,并可以采取适当的方式给予表彰。 第二十三条 提案评选和表彰工作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进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二级教代会参照本条例的精神开展提案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经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报校党委批准后颁布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 |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条例
日期:2018-01-31 00:00:00 发布人:ning 浏览量: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