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
日期:2017-03-31 00:00:00  发布人:ning  浏览量: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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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学院内部治理结构,规范学术管理,提高办学能力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作为院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评审、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科技方针政策,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二章 学术委员会的组成

第四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学术造诣深,学术声望高;

(二)学风端正,治学严谨;

(三)责任心强,办事公正;

(四)对学术事业及其社会职责有深刻理解;

(五)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六)近五年内,有一定的教学科研成果;

(七)身体健康,能胜任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一)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二)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一般每届4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三)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须按照学术委员会委员产生办法进行增补。

(四)院长办公会议确定学术委员会成员名额分配方案,各二级学院(部)、科研单位、管理部门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择优推荐人选,报院长办公会审核,经公示无异议后,由院长予以聘任。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为不少于15人的单数。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2-3名;学术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在科研处,负责日常的事务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提名,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由主任委员提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交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得票超过委员总数2/3当选。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并获批准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院学术委员会设立以下专门委员会:专业建设、素质教育、教师学术水平评定、科学与技术研究。经院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九条 学院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专业建设、素质教育、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等规划,并对学院重要建设方案进行论证或提供咨询;

(二)审议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专业;

(三)审议教学、科研成果评定和奖励标准;

(四)审议人才培养的标准及考核办法、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及学生管理实施方案的科学性与可行性;

(五)审议学院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评定学生政治思想、人文、心理健康、创新等教育成果;

(七)评定初级、中级职称,向外推荐高级职称参评人员;

(八)评价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以及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的学术水平;

(九)评定学院课题、教学科研成果,对外推荐申报各类教学、科研项目和成果奖;

(十)评定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十一)指导、组织学术道德和学术风气教育,监督、规范学术行为;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并提供处理建议或意见;

(十二)指导二级学院(部)依法开展学术工作;

(十三)为学校以下工作提供咨询和建议:

1、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

2、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3、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十四)学院需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院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院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院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对本人及其他委员在会议讨论中发表的不同意见加以保密。

第五章 学术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倡导学术自由,弘扬学术民主,鼓励学术创新。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

第十五条 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时,相关职能部门一般应将会议议题提前一周以书面与电子稿两种形式提交学术委员秘书处,以保证会前各委员有足够时间传阅和准备意见。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以会议的方式审议学术事项,会议必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与副主任委员协商后召开,专门委员会由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决定召开。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应充分发扬民主,积极开展各种学术问题的讨论。要认真贯彻“双百”方针,提倡不同学术见解的自由探讨。对重大问题可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用表决方式作出决议。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上做出的决议应作为学院对相关问题进行决策和实施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做出重要决议时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学术委员会委员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表投票。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事项所涉委员本人或讨论的当事人与委员有配偶或直属亲属关系时,该委员应主动或被告知回避。因回避而减少到会委员人数时,全体会议的满员人数也作相应递减。

第二十条 经过讨论,学术委员会会议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主任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在召开会议时,如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二条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如电子邮件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对学院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院保障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术委员会另行议定。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