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等制度
日期:2020-11-10 00:00:00  发布人:ning  浏览量:1293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等制度

苏城建院学〔2019〕67号

2019年10月8日印发)

1.《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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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办法》

································第9页

3.《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关于学生在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的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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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室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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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规范学生日常行为,加强学生考勤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和《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二章 考勤

第三条考勤范围

考勤分为课程考勤和非课程考勤。课程考勤指教学计划规定的上课、实训(实验)、实习、劳动课、军训等教学活动考勤;非课程考勤指早自习、晚自习、班会、基于安全管理(节假日返校考勤等)开展的考勤以及学校、二级学院、班级统一组织的政治学习、公益活动、主题教育等课外集体活动考勤。

第四条课时计算

课程考勤和非课程考勤均以学时为单位核算,具体计算办法如下:

(一)1节课按1学时核算,依此类推。

(二)考勤时间内,迟到、早退在15分钟内按“迟到”、“早退”记载,记载单位为“次”;超过15分钟,则按旷课记载,记载单位为“节”;考勤记载学生迟到或早退累计每3次,按旷课1学时核算,依此类推。

(三)课程考勤中,学生无故不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缺席学时数,按实际缺席学时计算。

(四)非课程考勤中,学生无故不参加早(晚)自习,早自习缺席视为旷课1学时,晚自习缺席视为旷课2学时;学生无故不参加基于安全管理开展的考勤及政治学习、公益活动、主题教育等课外集体活动每缺席1次,按旷课1学时计算。

(五)擅自离校或无故在课程考勤和非课程考勤中缺席者,每天按旷课8学时计算(节假日除外)。

第五条考勤管理

学生考勤工作由各二级学院全面负责,非课程考勤可参照课程考勤流程进行,课程考勤采取学工条线和教学条线双线结合的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班主任是考勤管理责任人;各任课教师是课程考勤具体责任人;各班考勤员是《考勤日志》的具体统计与保管人。

(二)任课教师应在课堂教学前5分钟内,认真清查缺勤学生及原因,据实在《考勤日志》中记录相关要素,最后签字确认。

(三)课后,任课教师必须将《考勤日志》交各班考勤员。考勤员具体负责当日考勤记载的统计与保管,并将汇总结果于当日内报送班主任。

(四)各班考勤员按周汇总本班考勤情况,并将结果报送班主任审核并存档;班主任应及时通报本周学生课堂考勤情况,对缺勤学生进行警示教育,对缺勤严重学生进行谈话教育,并告知家长(要有书面记录)。

(五)班主任每月应以书面材料形式向二级学院上报班级学生考勤的具体情况,由二级学院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三章 请假

第六条因病、因事、因公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学、报到注册,不能参加考勤范围内的教育教学活动的,必须事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第七条请假类别

请假类别包括病假、事假和公假三类:

(一)病假: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可持校医务室证明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诊断书办理病假手续。任何校外医院证明、诊断书应经校医务室核准后方能生效。

(二)事假:学生因本人或家庭的重大事件(如学生本人直系亲属病危、病故等),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一般情况下,学生不得请事假。凡请事假者,应由学生家长同意后向学校请假,酌情审批。

(三)公假:学生因参加学校、二级学院组织的重大活动,或代表学校参加校外竞赛、实践等活动而无法参加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八条审批权限

学生因故请假,须通过手机微信、学校企业微信APP(手机客户端)或电脑客户端进入网上办事大厅填写《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请假审批单》,批假人须核实请假原因,按以下审批权限办理请假手续:

(一)病假

1.请假1天以内,仅限请假在宿舍休息或外出(市内)就医,由校医务室审核批准后,报班主任同意,并上报二级学院备案;

2.请假1天以上,学生须持校医务室证明或经校医务室核准生效的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诊断书,按事假规定的审批权限报批。

(二)事假

1.请假1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核批准,并报二级学院备案;

2.请假2至7天,班主任签署意见后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备案;

3.请假1周以上,班主任、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学生工作处批准、备案;

4.请假2周以上,班主任、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学生工作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并由学生工作处备案。

(三)公假

公假应当由组织单位提供证明,组织者负责通知学生所在二级学院,并转告任课教师及班主任。

第九条请假管理

(一)学生请假应由本人办理手续,非特殊情况外,不得代办补办请假手续。因急事、急症等特殊情况无法事先请假的,应采取通讯方式请假,事后及时办理补销假手续。

(二)法定假日(五一、国庆、元旦等)前后、运动会期间,一般不得请假,擅自提前离校、推迟返校者均以旷课论处。确有特殊情况,须由班主任签署书面意见后,报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批准。

(三)学生在考试期间原则上不得请假,学生因患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的,应事先按教学管理单位的相关规定办理缓考手续。

(四)凡采用欺骗手段获准请假者或出具假证明者,一经核实,按照旷课论处,并按《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苏城建院〔2017〕33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冒充班主任或领导批假、更改请假审批单内容,违者除按旷课处理外,还要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违纪处分。

(六)《学生请假审批单》审批流程结束后,由请假者将《事务表单》截图打印,一式二份,交班级、学生公寓管理站备案。

第四章 销假与续假

第十条学生应在请假期满后或提前返校的第一个工作日到所在二级学院销假。

第十一条因故逾期不能销假的学生,必须提前履行续假手续。未办理销假或续假手续又不参加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按旷课处理。

第五章 考勤处理

第十二条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下列学时者(学时由二级学院核准),按下列条款处理:

(一)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40~5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累计达60学时及以上的,可给予退学处理。

(六)因为旷课受过留校察看处分后,仍无悔改,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旷课,并又达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条件者,予以开除学籍。

(七)对无故旷课虽未达10学时,但影响较坏,认错态度较差者,给予通报批评,直至处分。

第十三条一学年内旷课累计超过当学年总学时1/3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连续离校天数2天及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达到3-4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达到5-6天的,给予记过处分;达到7天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连续天数的计算中不计周六、周日、法定节假日和学校规定的假期。

第十五条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本办法中未说明的,按下列办法进行处理:

(一)学生缺勤,纳入课程和学业考核,按《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籍管理规定》(苏城建院〔2017〕35号)执行。

(二)学生缺勤,执行纪律处分,按《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苏城建院〔2017〕33号)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在学生请假离校,以及未办理请假、续假手续离校期间,学生发生人身意外伤害事故,按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各二级学院结合自身特点和实际情况,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学院学生考勤与请假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附件2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管理,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坚持“安全第一”及“谁组织、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制,严明活动纪律,明确带队老师,落实周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全程负责学生的安全。

第二章 活动组织

第三条实行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申报审批制度,活动须经主管部门批准通过后方可进行。学生集体外出活动由组织者提前3个工作日向主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

1.填写《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审批表》,并详细填报活动具体方案;

2.提供参加学生名单及分组情况;

3.若由第三方服务主体(旅游公司)组团活动,必须对其进行严格资格审查,并提供所签订的《合同书》。

第四条落实“定组织、定人数、定路线、定范围、定责任”五项措施。加强活动管理,集体外出活动前组织者要对学生进行至少一次以上的集中专项安全教育,对安全救急设备准备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定时向二级学院主管负责人汇报活动安全情况,组织者不得擅自更改活动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低年级学生集体外出活动,应当天往返。如因特殊情况不能返校的,事先须经二级学院主管负责人同意,报主管部门批准,并妥善安排、保证安全。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在校外过夜。

第六条学生集体外出活动时,组织单位原则上应按参加学生人数的1:25配备业务素质较好、责任心强、熟悉学生情况的教师作为带队老师组织活动,并自始至终做好活动指导、安全教育、纪律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学生外出活动应严格管理,控制不必要的外出活动。组织外出旅游、素质拓展及其他竞赛活动,参与的学生必须购买相关保险。活动时间不得占用教学及自习时间。

第三章 安全、纪律要求

第八条集体外出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必须严格遵守公共场所的基本行为准则;必须尊重当地的风俗人情;必须遵守集体活动的作息时间,服从组织者及带队老师的安排,不得私自单独超出活动范围活动。如有违纪按《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苏城建院〔2017〕33号)有关条款予以处分。

第九条严禁学生爬树、爬岩;严禁路过森林或有易燃物的地区使用明火;严禁追逐打闹;严禁到池塘、水库、江河、海滩等安全不明区域洗澡、戏水、游玩。

第十条在平时尤其是节假日前,各二级学院要以年级或班为单位对学生加强安全文明教育,防患于未然。

第四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在组织学生集体外出活动过程中,如不慎发生意外事故,要树立“救人救急第一”的思想,及时组织抢救伤员,将事故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

第十二条一旦发生安全事故,活动组织者和带队老师应采取积极措施,妥善处理,确保学生安全,并须在第一时间向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处、校领导报告,以便及时处理;积极主动配合有关部门和单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对不申报或申报未获得批准而擅自组织外出活动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对忽视安全、玩忽职守、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事故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严禁学生个人擅自组织同学外出旅游或返乡等其他外出活动;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盈利性、商业性的庆典活动。如有私自组织者,一经查实,学校将根据情节轻重追究组织者的责任;如发生意外事故,一切后果由组织者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外出活动者如有违反以上办法的,要追究组织者及当事人的责任;学生个人未经批准进行的校外活动,其后果自负。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其他未尽事宜,遵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凡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3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关于学生在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弘扬优良校风学风,规范课堂秩序,严肃课堂纪律,保证学生全身心投入课堂学习,切实加强学风建设,根据《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课堂是学生在校学习的重要场所,是学校教学活动的核心环节,应遵循基本的秩序和礼仪规范。杜绝学生在上课期间使用手机是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优化课堂育人环境、提升课堂学习效果的重要保障。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三条学校为每间教室配备手机袋,上课期间学生的手机应放入教室手机袋中暂时存放。各二级学院和班主任根据班级管理的实际情况,指定手机管理员,配合任课教师完成课堂手机管理工作。

第四条学生在上课期间,应自觉维护课堂秩序,不出现使用手机上网聊天、打游戏、打电话等任何与学习无关的行为,集中精力听课,参与课堂活动,尽量不携带手机进入课堂。携带手机者须保持手机关机或静音状态,并配合任课教师及手机管理员,将手机放入教室的手机袋内。某些教学环节需要使用手机的,经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方可到手机袋处取出手机,按学习要求使用手机。

第五条任课教师进入课堂后安排手机管理员向携带手机者收集手机,并按照学号放入手机袋。为确保财产安全,除任课教师和手机管理员外,任何人不得靠近手机袋,下课后,由手机管理员取出手机分发给学生。

第六条学生上课违规使用手机,由任课教师没收学生手机,交由班主任处理。学生对任课教师和手机管理员管理不服从或有顶撞的,经任课教师教育无效,课后通知班主任、辅导员或二级学院副书记予以教育和处理。

第七条教师上课应关闭手机或调为静音,不打、不接电话,违者按照《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执行。任课教师承担课堂管理责任.对于未经允许在上课期间使用手机的学生,应及时制止,予以批评教育;对于屡教不改者,应扣减本课程平时成绩,并将情况报所在学院。

第八条 辅导员、班主任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明确课堂纪律,加强课堂巡查,加强与任课教师的沟通。对上课期间违规使用手机的学生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第二次给予口头警告,三次及以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对违规使用手机且认识态度不端正、不服从管理的学生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九条辅导员、班主任应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明确课堂纪律,加强与任课教师的沟通。各班级要深入开展“文明课堂”创建活动,发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学生党员、骨干应发挥带头示范作用,采取课堂文明公约等必要手段,积极营造“勤学好问、善思乐行”的课堂氛围。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4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室环境卫生管理规定(修订)

课堂是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课堂学习是学生获取知识、培养能力、提高素质的主渠道。良好的教室环境卫生是创造良好学习氛围、形成良好教风和学风的必要条件。为了保障学生能在文明、优雅、整洁、舒适的环境中学习、生活,促使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创造文明、优雅、整洁、舒适的学习和育人环境,需加强教室卫生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一、明确教室卫生管理职责

1.监督主体

学生工作处、后勤和资产管理处、教务处为教室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主体,各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参与,负责做好全校教室环境卫生工作常规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对存在问题及时通报整改。

2.责任主体

基础楼内各公共教室归物业人员打扫,各二级学院公共教室归各二级学院负责,根据责任教室的划分情况打扫、保持好教室卫生,坚持每天打扫教室卫生。

教师有义务保持教室卫生整洁,若教室卫生状况不好,下课后任课教师必须督促学生打扫教室。

各二级学院公共教室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二级学院为责任主体,负责教室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3.实施主体

教室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以包干班级、课堂班级(在此教室上课的班级)为实施主体。

全天候,教室本着“谁包干、谁打扫、谁管理”的原则,落实“班级包干责任制”,包干班级负责教室的日常清洁、大扫除及管理工作,班主任为责任人。

上课期间,教室本着“谁使用、谁保持、谁负责”的原则,落实“班级课堂负责制”,上课班级负责所用教室的卫生保持工作,必要时要进行打扫,任课教师为责任人。

二、教室卫生标准

教室卫生“五净”即地面、墙面、门窗、讲台(多媒体)、物品整洁干净,主要标准如下:

1.教室地面干净,无污迹、无死角、无垃圾。门窗干净明亮,无灰尘、无污迹。

2.教室桌、椅摆放整齐,无灰尘。教室课桌桌面、抽屉无杂物。

3.墙体干净,无污迹、无蜘蛛网(丝)、无乱写乱画乱张贴、无乱钉乱挂。天花板无污迹,无灰尘、无蜘蛛网(丝)。

4.教室内物品摆放整齐。讲台及多媒体操作台干净、整洁、无灰尘,黑板干净。

5.灯具、风扇清洁,无灰尘、无蜘蛛网(丝)。

三、相关工作要求

1.各二级学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将包干教室落实到班级,原则上各班级包干本班早晚自习、班会课教室。各班级须履行相应包干手续,认真做好“三包”(包课桌椅设备完好无损,包室内照明、电教设备完好,包室内清洁卫生),接受教室管理工作人员的检查。

2.将教室卫生考核情况纳入“先进班级”评选和班主任考核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经费用于各二级学院教室管理先进奖励。学校将劳动工具的配备经费划拨到二级学院办公经费中。各二级学院可委托后勤和资产管理处统一购买劳动工具,费用从办公经费中扣除。学校按各二级学院教室数量的30%,给予一定的教室管理奖励经费,经费用于奖励各二级学院教室管理先进班级。

3.各二级学院要引导学生加强自身素养,遵守校园文明公约,注重课堂礼仪,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班主任要与使用教室的任课教师加强沟通与联系,共同担负起教室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责任人的职责。

4.任课教师要加强管理,负责监督课堂卫生情况,禁止学生将各类食物(早餐、午餐)和零食(牛奶、矿泉水、饮料除外)等带入教室,督促学生随手带走自己留下的废纸或其他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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