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 为处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部),处室、中心: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防治学术腐败,推动学术 创新,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持续发展,特制订《江苏城乡建设 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修订)》,现予以印发,请认真 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科研诚信承诺书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2019 年 3 月 1 日- 2 -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防治学术腐败, 加强学校科研诚信管理,推动学术创新,促进学校学术活动健康 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 40 号《高 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 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 〔2018〕23 号)、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 科研诚信建设实施意见》(苏办〔2019〕39 号)等有关文件的 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以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名义 从事学术活动的人员,包括所有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教职工、 各类在校学生和在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 者、进修教师、兼职人员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科学研究及相 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公认的学术准则、违背学术诚信的行为。对 科研项目在申请、开题、执行、中期检查、结题评审验收、科研 经费使用、科研成果申报及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科研平台与团- 3 - 队建设等工作中发生的科研诚信缺失行为的认定及查处等适用 于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实施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 程序正当,惩教结合的原则。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 负责全校学术不端处理和诚信管理工作,各部门积极引导科研人 员严格自律,并承担相应的教育和监督责任。 第五条 所有参与查处学术不端行为工作的人员,包括参与 调查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回避原则与保密规定。凡发生泄 密的,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泄密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 教育与管理 第六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将学术规范和 诚信教育作为教师培训和学生教育的必要内容,引导师生严格自 律,遵守学术道德。 第七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在科研项目、科研经费使 用、科研平台与团队、科研奖励、重大人才工程等工作中全面推 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学术委员会统一制定“科研诚信承诺书” (附件),明确项目负责人为科研诚信的第一责任人,项目负责 人和团队成员对科研过程、科研成果等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体 责任。- 4 - 第三章 受 理 第八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受理学校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根据举报材料负责组织鉴定学术不端行 为。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受理 10 年以内发生的学 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对于举报 10 年以上的研究成果或事件一般 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个人或组织都可以对学术不端行为提出书面举报。 举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明确举报对象; (二)有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学术不端行为的事实; (三)有明确的证据材料和查证线索。 第十条 学术不端行为实行实名举报,举报人应当提供必要 的联系方式。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不予受理: (一)不提供任何联系方式或联系方式不实的举报; (二)缺乏关键性证据材料,经告知,仍无法提供的。 第十二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审查举 报者的举报材料,符合本办法第九条的,及时作出受理决定,并 通知实名举报者,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可以同时通知项- 5 - 目资助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实名举报人。 第四章 组织调查 第十三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对受理的学 术不端行为举报,成立相应的调查组。调查组成员由不少于 3 人的单数组成,其中同行专家不少于 2 人,必要时应当包括学校 纪检、监察机构指派的工作人员;被调查行为涉及资助项目的, 必要时须邀请项目资助方委派的相关专业人员参与调查。 第十四条 调查组的组成人员与举报人或者被举报人有合 作研究、亲属或者师生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五条 调查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和现 场调查。询问和现场调查应当制作笔录或现场调查报告,由参与 人员签名。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调查。 第十六条 对特定调查事项需经过科学试验或技术鉴定的, 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七条 调查组在调查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 述、申辩,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 第十八条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如实回答询问,配合调 查,出示相关的证据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九条 调查终结后,调查组应向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 6 - 学术委员会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调查过程、事实认 定及理由、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的确认、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等。 第五章 认定 第二十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应当对调查 组提交的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听取调查组的汇报。 第二十一条 经调查,确认被举报人在科学研究及相关活动 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已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完成尚未 发表的研究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论文与论著;引用他人成果不加 注明; (三)伪造、伪注、篡改数据、资料、文献、注释,捏造事 实等,在具有公示效力的正式文书、正式表格上,不如实报告学 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证书和其他与之相关 的证明材料; (四)盗用他人的研究成果包括合作完成的研究成果未经合 作人同意擅自公开发表,或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或未经他人许可在公开发表的学术成果上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五)在申报课题、成果、奖项、职称等过程中,提供虚假- 7 - 信息; (六)通过新闻媒体以及其他非学术途径传播不真实的研究 成果; (七)对他人的学术思想和研究成果恶意诋毁;对正常学术 批评采取不正当的报复行为; (八)论文与论著一稿多投或重复发表; (九)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六章 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经确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学校教职工, 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于情节较轻、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任 人,学校将在得出学术不端行为结论所在年度不接受其相关科研 项目的申报;不接受其相关成果的统计和奖励申报;取消其相关 成果的科研工作量统计及奖励;撤消其相关研究项目并追回研究 经费;撤消其相关成果所获荣誉称号。同时,得出学术不端行为 结论所在年度在项目与成果申报、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职务晋 升、专业带头人和骨干教师遴选,以及评优、评先等事项中,实 行一票否决。 (二)对于情节较重、造成较大不良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 8 - 任人,除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理外,将根据情况由学校 分别给予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等处分。同时,5 年内在项 目与成果申报、评优评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及教 学名师、专业带头人、骨干教师遴选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于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学术不端行为责 任人,除按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处理外,将根据情况分别给予 撤职、开除公职等处分。 (四)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确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在校生,给予 以下处理: (一)对未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一般违规者,由所在 二级学院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给予口头提醒和警告;屡教不改 者,在全校进行通报批评。 (二)给学校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在校生,视情节轻重给予 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等处分,学校取 消或建议取消该生由此而获得的荣誉和资格。 第二十四条 对于来我校学习或工作的访问学者、进修教 师、兼职人员经确认存在学术不端行为的,情节较轻者,给予口 头提醒和警告;情节严重者,通报所在单位,直至取消其相应学- 9 - 习和兼职资格等。 第二十五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 减轻处理: (一)主动承认错误并积极配合调查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 (三)经批评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 (四)其他可以减轻处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学术不端行为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加 重处理: (一)藏匿、伪造、销毁证据,干扰、妨碍调查工作; (二)打击、报复举报人; (三)其他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陷害他人的,经查实, 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责令公开道歉;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 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调查报告以及当事人申辩情况作出 处理决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一)责任人的基本情况; (二)经查证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理意见和依据;(四)申诉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包括的内容。 第二十九条 处理决定应送达或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 收或者无法签收的,学校应当公告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决定,将予以公示,公示 期为 7 天。 第七章 申诉与复查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 定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提出申 诉。 第三十二条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收到申诉 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复查决定。决定复查的,应另行成立专家 组进行调查;决定不予复查的,应于 30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 诉人。 第三十三条 申诉人对复查决定仍然不服,以同一事实和不 能提供新的证据的不予受理。 第三十四条 申诉人不服申诉处理决定,以同一事由向司法 机关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的,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 10 -- 11 -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苏城乡建设职 业学院学术不端行为处理办法》(苏城建院〔2017〕46 号)废 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 负责解释。附 件 科研诚信承诺书 本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承诺严格遵守国家和省市相关 科研经费和项目管理及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的有关 规定,为项目实施提供承诺的条件。承诺所提供申报资料真实可 靠,项目组成员身份真实有效,无编报虚假预算篡改数据、侵犯 他人知识产权等失信行为。 本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承诺如有失实或失信行为,愿意 根据相关规定,承担以下责任: 1、取消项目(平台/团队/成果等)工作申报/评审资格; 2、撤销项目(平台/团队/成果等)立项/奖励等级,并收回 相应经费; 3、记入不良科研信用记录,在项目与成果申报、评优、评 先、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职务晋升及教学名师、专业带头人、 骨干教师遴选等事项中实行“一票否决”; 4、其它相关法律责任等。 项目负责人(签字): 团队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江苏城乡建设职业学院办公室 2019 年 3 月 4 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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